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207號
TPDM,114,交易,20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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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8901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
簡字第978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審酌檢察官本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同意以簡易判決處
刑之意見,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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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