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76號
TPDM,113,附民,576,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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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 告 孫凱韺
被 告 魏鼎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4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係以被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行
為,致其權利受到侵害,故請求被告與另案被告林信利對其
負損害賠償,惟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本件對被告之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其他被
告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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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