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74號
TPDM,113,訴,67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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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章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第145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
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章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審理中(113年度訴字第674號)。惟被告於民國113年4
月26日突發「非創傷性腦出血」、「自發性左側腦內出血」
病症,而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急診就診
,並於當日入住加護病房,住院期間無法自理生活,全天需
專人照顧,迄至113年6月28日始出院,並因中風行動不便而
由家屬代領藥,未回該院就診,有臺北醫院113年4月26日、
同年6月11日診斷證明書及113年9月23日北醫歷字第1130009
12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41、45、49頁);又被告後至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下稱金山醫院)就
診,而經金山醫院函覆表示:「現依當日病歷記載之評估,
被告雖有眼神接觸,但無法遵從指令,也無自主口語表達,
與失語症相符,其行動能力因右側偏癱,導致轉位起身皆須
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行走,需依賴輪椅行動」等語,亦有金
山醫院113年11月7日臺大金山分綜字第1130004033號函附卷
可稽(本院卷二第277至279頁);復經本院傳喚被告到庭,
就本院所詢基本年籍及生活問題,被告僅得機械式重複回答
:是、有、知道、對,等簡短且並非針對問題回答之無意義
回覆,其餘話語則均無法辨識,並經載同被告到院之姪子林
向陽表示:被告講的話,我們也聽不懂,然後我們講的,也
不知道到底被告有沒有聽懂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17日審
判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345至347頁);是認被告已無
法理解本院所詢之問題,並喪失與他人溝通之能力。
三、再經本院就被告之精神及心智狀況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本院,下稱臺大醫院)鑑定結果及結論略以:「五
、鑑定結果:㈠林員(下稱被告)乘坐輪椅,身體右半邊無
力,鑑定當日意識狀態嗜睡,可以被喚醒,情緒尚平穩,定
向感無法理解,給被告原子筆,被告會伸手來接,但難以聽
從指示完成簽名,無法配合任何指令,亦無法模仿醫師動作
,過程中似乎會重複醫師問句的最後一個字,重複一串含糊
的字句,但無法有更多實際交流,難以理解問題及指令。㈡
腦波檢查:清醒期腦波檢查顯示左側顳葉區域有輕度皮質功
能障礙,與左側舊有腦部損傷所致之變化相符。六、討論及
結論:被告之主要診斷為非創傷性腦出血,認知障礙症(重
度)、失語症,自113年4月26日起出現認知功能顯著下降之
情況,根據臺北醫院腦部電腦影像檢查顯示在左側顳葉及頂
葉有5.4公分之腦出血,造成周圍水腫及顱內中線往右偏移1
公分,腦出血為被告認知功能退化之主要原因。...被告因
其認知功能影響,已無法自我照顧、無法理解外界資訊、無
法表達自己意思需全日由他人照護,更遑論複雜之社會活動
或經濟活動。鑑定當日被告已困難表達己意,即使不斷重複
詢問同一問句多次且反覆核對其回應皆無法確認被告之意思
表示,他人亦難以確認被告是否是在明瞭詢問之情況下進行
回應。鑑定當日腦波檢查結果亦符合腦部損傷後之表現。綜
合本次鑑定發現,被告無法理解他人之表達、也無法表述自
己所欲表達意思。更加無法理解訴訟行為意義、也無法依其
理解而為訴訟行為」等語,有臺大醫院114年10月2日校附醫
精字第1144700431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本院卷
二第437至443頁)。顯見被告因罹患左大腦出血性中風,伴
隨認知障礙症及失語症之精神障礙情形,已致其對於訴訟上
理解、認知、判斷及表達等能力均有所欠缺,而難以確實理
解審判、刑罰之意義,自無法有效、實質進行訴訟。
四、綜以前開各情,堪認被告現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
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為保護
被告之訴訟權利,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首揭規定,本
案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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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