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5號
TPDM,113,訴,65,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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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麗珊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
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黃麗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黄麗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就被告「黄麗
珊」姓名之記載有所錯載,此屬電腦繕打過程之疏誤,觀諸
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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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