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44號
TPDM,113,訴,44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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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7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李昆泓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昆泓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於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陳奕宏被訴公共危險及妨害自由部分,由本院另
為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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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