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7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李昆泓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昆泓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於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陳奕宏被訴公共危險及妨害自由部分,由本院另
為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