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68號
TPDM,113,訴,368,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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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秉豐


指定辯護戴嘉志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 年度偵字第46283 號,113 年度偵字第6239、6533、6532
、6238、6534、6237、6236、5810、9897、9896、10722 、1072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陶秉豐被起訴之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關於被告陶秉豐被起訴之部分於辯論終結後,認
仍有事證尚待調查,就被告陶秉豐被起訴之部分,爰命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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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