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秉豐
指定辯護人 戴嘉志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 年度偵字第46283 號,113 年度偵字第6239、6533、6532
、6238、6534、6237、6236、5810、9897、9896、10722 、1072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陶秉豐被起訴之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關於被告陶秉豐被起訴之部分於辯論終結後,認
仍有事證尚待調查,就被告陶秉豐被起訴之部分,爰命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