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世錚(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記載之「累犯」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 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誤載為「累犯」,而判決原本之事實及 理由,均未提及累犯,亦未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 而加重其刑,顯係贅載,而屬文字記載之顯然錯誤,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嚴世錚雖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之114年9月20日死亡,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資佐證,惟本院判決時被 告既仍生存,判決仍發生效力,本院又發現其內有上開誤載 ,自仍應予裁定更正。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