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72號
TPDM,110,重附民,7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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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彭文正
被 告 張惇涵
蔡英文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自字第12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
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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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