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53號
TPDM,109,訴,953,20251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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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劉佳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195號、109年度偵字第176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甲○○(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於民國109年6月13日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
由本院法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並由被告提出保
證金繳納後將其釋放一情,有本院109年6月14日訊問筆錄(
見109年聲羈字第185號卷二第91-96頁)、本院被告具保責
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
稽(見109年聲羈字第185號卷三第111-113頁)。又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
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見院
六卷第279-281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院六卷第411-4
26頁)、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院八卷第11頁)、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函文(見院七卷第3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回函暨所附拘票(見院七卷第79、88頁)、報告書
(見院七卷第8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回函暨所
附拘票(見院七卷第127-134頁)、報告書(見院七卷第135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被
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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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