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128號
110年度自字第71號
自 訴 人 彭文正
自訴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張惇涵
上 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張文蘭
上 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追加自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惇涵、張文蘭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張惇涵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起就任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
人一職,後於112年1月30日升任總統府政務副秘書長,被告
張文蘭於105年5月20日蔡英文就任中華民國第十四任總統時
起,就擔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兼任發言人,於109年11
月16日轉任總統府參事,被告張惇涵、張文蘭(下稱被告2
人)都是總統府的發言人,就有關蔡英文總統的職權行使對
外發言或新聞稿的發布,是其等的法定職務權限,為刑法第
10條第2項所稱的公務員。
㈡緣案外人林環牆,具有美國伊利諾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於
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夏洛特分校執教多年,其於108年5月間
因懷疑蔡英文自稱於35年前即73年3月14日取得英國倫敦政
經學院(下稱LSE)的法學博士是否真實,即著手調查蔡英
文的博士論文與博士學位謎團,並於108年8月27日完成了蔡
英文博士論文與證書的真偽獨立調查報告(下稱獨立調查報
告),該報告總結論顯示蔡英文並沒有在73年,取得英國倫
敦政經學院之法學博士學位PHD,蔡英文當年至多是已完成
論文,但未通過論文口試的博士候選人。林環牆並於108年8
月下旬將獨立調查報告傳給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
已退休的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由賀德芬教授於108年8月
29日在臺北市立法院會議室召開記者會公布該報告,並在記
者會指出蔡英文並沒有在1984年取得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法學
博士的學位,同時提出了四點質疑:倫敦大學總圖書館SHL
從未收過蔡英文的論文、蔡英文手拿展示的博士證書是偽造
的、在1984年LSE一共有106個學生,其中105個LSE的博士都
有正式論文紀錄,只有蔡英文沒有、大英圖書館內的蔡英文
論文紀錄是在2015年6月才新登入的。蔡英文因林環牆的報
告與賀德芬的記者會,憂心競選連任總統大選的選情會受到
影響,於108年9月4日具狀向臺北地檢署對林環牆及賀德芬
兩人提出刑法第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及刑法310 條第2 項加
重誹謗罪之告訴。自訴人彭文正於蔡英文對賀德芬、林環牆
提出告訴的第二天即108年9月5日起,在其於youtube平台上
獨立製作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中,陸續發表如附表所示
蔡英文沒有完成博士論文及未取得博士學位等言論,自訴人
所涉加重誹謗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603號提起公訴。
㈢因自訴人已持續於108年9月5日到11日,多日在政經關不了節
目中指稱蔡英文是騙子,沒有完成博士論文,沒有拿到博士
學位等情,蔡英文(未據提起自訴)憂心選情,就意圖散布
於眾,指示具有共同犯意的被告張惇涵擬撰新聞稿,而被告
張惇涵就基於散布於眾的意圖,在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
違背其本意的故意下,接受蔡英文的指示,並且在完全沒有
任何合理查證的情況之下,就以總統府發言人身分,於108
年9 月12日晚間透過媒體以新聞稿指摘足以毀損彭文正名譽
之事,而虛構事實對外表示「蔡英文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
院,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相關的學經歷文件,擔
任教職的審核資料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但彭文正等部分人
士,卻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持續以各種不實資訊意圖誤導
抹黑,或稱證書造假,或造謠總統未取得博士口試資格,更
離譜的還有稱總統論文由人捉刀合寫,種種惡意扭曲事實的
無稽行徑,已對總統名譽、社會公益造成傷害,因此在檢具
相關違法事證後,將對彭正式提出告訴。」而被告張惇涵與
張文蘭均為總統府發言人,被告張文蘭且係總統府公共事務
室主任兼發言人,被告張惇涵草擬製作,並以總統府發言人
身分名義所發布的上開新聞稿,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公文
書,而且新聞稿的發布,不論是依過去公家機關傳統的紙本
簽呈,還是依現代新興的LINE或是其他網路通訊媒體的特定
群組,總是迭經公文流程層層往上一路遞呈,由張文蘭乃至
蔡英文總統核示為止,是被告2人依其職位及經驗法則,既
有參與紙本簽呈的簽核、審閱或LINE或其他網路通訊軟體,
特定群組的層轉示意,就當然瞭解新聞稿的內容係屬虛偽不
實,而共同參與此新聞稿的擬撰與發佈,其有共同犯意及行
為分擔,張惇涵及張文蘭當時已知悉蔡英文有無真正的博士
論文及博士學位明顯有爭議,業經林環牆、賀德芬及自訴人
等人鬧的滿城風雨,且此係屬於蔡英文個人尚未就任總統之
前,35年前一個小女孩的純私人事務,與總統及發言人的職
務全然無關,本不應假公濟私、公器私用,卻完全在不經查
證之下,就利用總統府發言人的機會或方法,經由被告張惇
涵以總統府發言人名義,為蔡英文發布上述的新聞稿,故此
一新聞稿與身為公務員的蔡英文、張惇涵及張文蘭共同犯有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的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彭文正,且已對外發布而行使。因認被告
2人均犯刑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
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
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
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
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
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項
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其所自訴之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為兼顧
同受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法律仍得對
於言論自由,依其傳播的方式,為合理的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定的誹謗罪,即係調和上揭各法益而設
,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的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所定
「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則係針 對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之情形,予以保障,俾限定刑罰權之範
圍;即便如此,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
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甚且,進一
步言,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但如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足以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係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罪刑責相繩,自另方面言,亦不得因此項規定,而免除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本應就所訴的行為人,
存有故意毀損受害人名譽的舉證責任負擔,或法院發現其為
真實之義務(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又刑法
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
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
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
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
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
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
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
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
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
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
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
無違。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事前未經合
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
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
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
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則該等誹謗言論與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符,不得享有不予處罰之利益
。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之判斷,應衡酌表意
人言論自由,與誹謗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
對此,應依個案情形,具體考量表意人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
之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所為言論對被指述者名譽之毀損
方式、程度與影響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從
而,於傳播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
)上所為誹謗言論,因其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大,誹謗言
論一經發表,並被閱聽者轉貼、轉載後,往往可對被指述者
之名譽造成難以挽救之毀損,是表意人所應踐行之事前查證
程序,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所為口耳間傳播之誹謗
言論,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對民
主社會所具有之多種重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
度愈高者,例如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
務之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
表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
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
產生寒蟬效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同為侵害個人之名譽權
,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者,為具體之事實,即為
誹謗,如未有具體事實,則為侮辱。兩者同在保護為個人經
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之惡意詆毀(社會人格
、名譽人格),而非保護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
、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名譽感情),故行為人所為客觀
上對他人負面評價之言詞或舉動等,縱足以造成該人之難堪
或不快,仍須探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
人條件外,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
觀情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
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就所為之用語、語氣、情境
、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整觀察,不能無視言論之整體脈
絡及外在語境,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斷章取義,更非單
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率爾論斷。亦即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
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
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
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
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始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參照)。
四、再刑法第311條明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乃立法者就誹謗罪所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凡屬前開規定
所列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者,立法者均予排除於誹謗罪處罰
範圍之外。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
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
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又「言論」在學理上,
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其中所謂「事實
陳述」係指對於客觀行為或狀態所為之具體描述,其特色在
於行為人所描述之內容可以被證明為真實或虛假;所謂「意
見表達」,則指個人對於內心主觀感受所為之陳述,其特色
在於發言者所陳述之內容無法被證明為真實或虛假,意即刑
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
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
批判之「意見表達」。若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
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
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若所述內容並
未偏離事實,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成立誹謗罪。
五、末按刑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所謂『明知』,是指明知故
犯之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而言,並不及於間接故意(
或稱不確定故意)向為最高法院之定見。刑法第213 條不實
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
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
,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而言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595號判決、106年度台非字第11
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又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
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其中
所稱「明知」,指直接故意乙種,既不含間接故意,更排除
過失;又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雖然包含公文書的正確性及公
信力,亦兼有保護個人合法、正當法益的作用,但倘公務員
就人民檢舉、陳情事項,所為回覆的公文內容,從形式上觀
察,係依其所職掌的檔案文卷資料答覆,或僅係文字錯漏或
用詞不當,既非無憑,且其所登載的基礎事項,亦非不實,
則客觀上顯然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更不具有
犯罪的直接故意,自無准許動輒指摘公務員違犯本罪,輕
自訴之門,違背自訴制度設立的本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上字第2549號判決可資參照)。
六、自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自訴人之指訴、被告9 月12
日發言之各新聞媒體報導影本2紙、教授林環牆「獨立調查
報告\:蔡英文博士論文與証書的真偽」1份、2019年9 月23
日總統府記者會說明檔封面標題及簡報第21頁、108年7 月1
9日教育部高教司召開記者會說明檔第10至17頁、LSE 系爭
論文查詢畫面截圖、被告於臉書9 月4 日公開聲明及其附圖
三LSE1984年1 月口試通過聲明文1 紙、機關檔案查詢網之
教育部調閱檔號0074/140.27-06/1/0050/026 教育部公文之
查詢結果、1983 年6 月、12月出版的政大法學評論的2 篇
期刊論文首頁之作者蔡英文之標示各乙紙、2016 年1 月16
日LSE官方臉書貼文乙紙、LSE官網使用條款第2.7 條及2.8
條中譯版各乙紙、SHL讀者服務中心之2019年10月9 日回函
乙紙、IALS於2019年10月9日回函乙紙、英文信函一封、政
大函教育部擬聘任蔡總統由客座教師升聘為副教授之公文、
東吳大學73年元月教職員錄、蔡英文總統指導林桓碩士論文
之封面及自序共2紙、蔡英文投稿之聯合報乙紙、自訴人手
機簡訊、鏡周刊報導、教育部公函函送73.9.28蔡英文親手
自填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各乙紙、73年8月10日政大
奉上級教育部函令影本乙紙、IALS的法學論文彙總書目查詢
論文編號序號畫面影本2紙、英國倫敦大學0000-0000校內生
修業管理規章節本及林環牆報告節本各影本2紙、LSE於105
年1月16日施芳瓏貼文、撤文網頁影本各乙紙、東吳大學108
年9月24日東人字第1080007312號函及73年1月印行的東吳大
學教職員錄之封面及第99頁影本、蔡英文自傳《洋蔥炒蛋到
小英便當》節本7頁影本、000(0000)年10月12日「政經關不
了」譯文1份及光碟1片、駐英國臺北代表處官網台英關係網
頁影本1份、蔡英文108年9月4日刑事告訴狀影本1份、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03號起訴書影本1份、臺北地
檢署108年度他字第9478號妨害名譽案109年2月24日辦案進
行單、109年3月4日點名單及訊問筆錄影本各1份、108年11
月2日「上報」喬偉綱之快訊《扁爆蔡英文2000年大選挺連戰
博士證書遺失請英國上議院議員處理》1文影本1份、MP.hil/
phD Examinations Handbook1至7頁及第34至35頁影本、104
年9月22日倫敦大學成績單辦公室Chief Operatiing Office
r Craig O Callaghan所作的補發證明中譯文影本1份、LSE
學生紀錄表中譯文影本1紙、教育部75年1月15日台(75)審字
第01922號函影本1份、000(0000)年9月22日「上報」由蔡慧
貞所撰寫之《前大法官親筆信曝光劉鐵錚面談並認可蔡英文
任教資格》1文影本1份、政治大學法學院歷任院長、系主任
任期影本1紙、教育部110年6月2日台教高(五)字第11000735
59號書函及附件即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各1份
、000(0000)年9月9日「信傳媒」報導《蔡英文博士論文是真
是假?同寢室「證人」賴幸媛這麼說……》熱門文章影本1份、
蔡英文110年9月16日另刑案之陳述意見狀影本1份、內政部
移民署110年8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00084456號函及所附入出
境資料查詢手冊影本各1份、蔡英文之72(1983)年留學生回
國服務申請登記表影本1紙、青輔會72(1983)年5月23日發(7
2)留字第2823號函影本1份、倫敦大學教務處登記中心PCKen
nedy(Mrs)於76(1987)年9月30日之信件影本1份、中央社記
者陳俊華臺北2日電\:《曾查蔡總統博士學歷考選部1989年前
通案性作法》影本1份、李安民於2021年10月2日向「風傳媒
」之觀點投書:《論文門》以《史料文件論辯教育部高教司公文
書函之真偽》影本1份、蔡英文自傳《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電
子檔照片影本、72年1月19日LSE研究院秘書I.L.Stephenson
信函及另刑案公訴檢察官劉承武之中譯文影本、政治大學72
年5月31日(72)政人字第1123號函影本、2021年10月11日「
呷新聞」《獨家:畫面出爐!倫敦大學沒有蔡英文博士論文編
號》報導影本、英國倫敦大學高等法律研究院IALS圖書館官
網之1983年及1984年法學博士論文編號目錄影本、美國「世
界日報」於2019年9月18日刊出徐永泰著《蔡英文總統論文讀
後感(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特別報導影本、自由
中國中心代表AlbertTeng76(1987)年9月23日(或28日)信函
及另刑案公訴檢察官劉承武所提供的中譯文影本、108年12
月印發之108年11月28日「獨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
之處理原則」公聽會報告影本、教育部108年7月19日台教高
(五)字第1080105740號函影本、110年4月30日「有關大學法
第28條、教師法第8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學位授
予法第16條學歷認證及教職聘用相關法規」公聽會報告影本
、68年及72年先後修正的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
處理要點影本各1份、73年9月24日政治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60次會議紀錄節本影本、政治大學73年9月13日(73)政學
字第2169號函影本、教育部73年9月22日台(73)高字第37544
號函影本、自由中國中心73年7月10日英代(73)新字第296號
函影本、英國ICO之2020年3月23日函影本LSE Information
and Records Manager Rachael Maguire之2019年10月21日
信函影本、駐英國代表處109年7月28日英秘字第1094020269
0號函及後附檔案編號影本、另刑案公訴檢察官劉承武所提
出的KevinHaynees2020年7月23日、7月7日及6月24日電子郵
件中-譯文影本、被告四度發言表示LSE是唯一且正確的管道
等言論的時間序與發言内容影本、2021年11月26日英國ICO
的Decisionnotice影本、110年11月30日連元龍律師與張日
昌律師澄清聲明影本、蔡英文73年9月28日之公務人員履歷
表影本、蔡英文73年9月28日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蔡英
文81年7月5日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蔡英文79年4月20日
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蔡英文79年8月政治大
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蔡英文73年9月政治大學法學
院法律學系提請新聘教師單影本、蔡英文81年7月15日政治
大學商學院國際貿易系提請新聘教師單影本、中選會110年8
月17日中選綜字第1100001788號函及附件影本、本院民事庭
110年度訴字第340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報到單及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08年8月29日聯合新聞網蔡
英文博士論文造假,賀德芬提四點證明報導影本、108年9月
19日蔡英文之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告訴狀、2019年7月14日D
card(執行長)林裕欽手拿2015年蔡英文博士學位証書正本之
影本、大英圖書館ETHOSe-thesesonlineservice影本、李俊
毅2021年12月11日在中時新聞網發表之蔡英文有論文?劍橋
的他上大英圖書館一查驚呆報導影本、110年9月9日中時新
聞網林環牆提論文門八大鐵證\:蔡英文連博士論文都沒寫完
、110年9月10日中時新聞網論文門賀德芬曝小英三無當教授
報導影本、110年12月23日刑事聲請交付翻拷光碟狀暨附件5
至9、110年3月29日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04號不起訴
處分書、108年9月19日蔡英文之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告訴狀
、自訴人108年11月15日誣告刑事告訴狀影本、自訴人109年
10月9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影本、總統府官網新聞與活動
網頁資料影本、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李震華律師庭
呈之證據清單、110年11月15日刑事陳明證據狀所附證物ALS
的法學論文彙總書目查詢論文編號序號下面影本兩紙、倫大
1982-83校內生修業管理規章節本及林環牆報告節本各影本
乙紙、LSE於105年1月16日施芳瓏貼文、撤文網頁影本各乙
紙、東吳大學108年9月24日東人字第1080007312號函及73年
1月印行的東吳大學教職員錄之封面及第99頁影本、蔡英文
自傳《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節本7頁影本、自訴人000(0000)
年10月12日「政經關不了」譯文1份及光碟1片、駐英國臺北
代表處官網台英關係網頁影本1份、蔡英文108年9月4日刑事
告訴狀影本1份、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03號起
訴書影本、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9478號妨害名譽案109
年2月24日辦案進行單、109年3月4日點名單及訊問筆錄影本
各1份、2019年11月2日「上報」喬偉綱之快訊《扁爆蔡英文2
000年大選挺連戰博士證書遺失請英國上議院議員處理》1文
影本1份、MP.hil/phD Examinations Handbook 1至7頁及第
34至35頁影本、104年9月22日倫敦大學成績單辦公室ChiefO
peratingOfficerCraigO’Callaghan所作的補發證明中譯文
景多本1份、LSE學生紀錄表中譯文影本1紙、教育部75年1月
15日台(75)審字第01922號函影本1份、000(0000)年9月22
日「上報」由蔡慧貞所撰寫之《前大法官親筆信曝光劉鐵錚
面談並認可蔡英文任教資格》1文影本1份、政治大學法學院
歷任院長、系主任任期影本1紙、教育部110年6月2日台教高
(五)字第1100073559號書函及附件即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
查履歷表影本各1份、000(0000)年9月9日「信傳媒」報導《
蔡英文博士論文是真是假?同寢室「證人」賴幸媛這麼說……
》熱門文章影本1份、蔡英文110年9月16日另刑案之陳述意見
影本1份、内政部移民署110年8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0008445
6號函及所附入出境資料查詢手冊影本各1份、蔡英文之72(1
983)年留學生回國服務申請登記表影本1紙、青輔會72(1983
)年5月23日發(72)留字第2823號函影本1份、倫敦大學教務
處登記中心PCKennedy(Mrs)於76(1987)年9月30日之信件影
本1份、中央社記者陳俊華臺北2日電:《曾查蔡總統博士學
歷考選部:1989年前通案性作法》影本1份、李安民於110年1
0月2日向「風傳媒」之觀點投書:《論文門》以《史料文件論
辯教育部高教司公文書函之真偽》影本1份、108年6月28日12
時11分電子郵件(含中譯文)影本、108年7月10日下午1時2
7分電子郵件(含中譯文)影本、自訴人主編2023年11月10
日出版發行(惡官3Evils3)書三本、111年9月6日中天新聞
網記者李俊毅(蔡英文「論文門」爆重大進展!學者震驚:
LSE態度急轉彎)、駐英國代表處109年7月30日英法字第109
40202720號函影本、110年8月29日中時電子報的報導影本、
國家圖書館蔡英文的所謂博士論文封面影本、110年11月30
日上報的快訊影本、108年6月28日12時11分電子郵件(含中
譯文)影本、108年7月10日13時27分電子郵件(含中譯文)影
本等(詳見本院卷七第127至144頁),資為論據。
七、證據能力說明:查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
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本件被告2人被訴前
開刑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
罪嫌,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本判決即
毋庸論述所援引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八、訊據被告張惇涵固坦承前揭臉書上所載內容,係由其撰寫,
由下屬轉發至LINE媒體群組,惟堅詞否認有何刑法加重誹謗
、公然侮辱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辯稱:上
述新聞稿中並未提及「蔡英文總統有合格博士論文」,且「
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乃係就蔡英文總統
學歷所為之統一對外發言。我是基於真實陳述,唯一能夠證
明蔡總統學歷的,只有校方,過去LSE校方已經多次證明了
蔡英文的博士學位為真,正本蓋有鋼印的學歷證書不只公布
了,也在法庭上勘驗了,最近一次就是在114年5月,蔡總統
回到母校LSE演講時,當時的法學院後任院長Andrew Murray
,致詞時就提到蔡英文在LSE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我是基於
善意評論,上述新聞說明,是在108年9月12日,而在108年7
月蔡總統就曾經在造訪國內知名社群媒體DCARD的時候,公
開拿出那份正本的學位證書,在同年的8月29號,我在總統
府召開記者會,公布了這份學位證書,並表達對於抹黑和不
實的言論會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9月4日蔡總統便委任律師
向賀德芬教授、林環牆教授提告,同一天,臉書也公開了蔡
總統學生記錄相關資料和文件,然而無論澄清了幾次,在同
年的9月5號、9號、10號、11號,自訴人仍多次在他的節目
中指控蔡英文學歷不實,因此才有了9月12號我們的新聞說
明,新聞說明裡面不但說將向自訴人提告,事實上有告;我
是基於職務發言,當下我是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人,總統的
工作不只是總統個人的身分而已,總統的一言一行都涉及公
眾利益,否則自訴人也沒有必要拿蔡英文來蹭聲量,我基於
職責、合理查證,發布新聞說明,而我的工作,不只是文字
的新聞說明,我時常接受媒體的訪問,甚至是媒體節目一對
一的專訪,自訴人是新聞學者、資深媒體人應該非常清楚,
不可能媒體問一題,受訪者就要回去請示一題,這是基本常
識等語(108自字卷一第202頁、卷七第123至125頁);被告
張文蘭辯稱:我當時是發言人、公關室主任,但我負責的是
蔡前總統對外公佈公開行程部分新聞稿,我並沒有參與本案
新聞稿的發布,也不知情等語。
九、自訴人主張被告2人雖未參與蔡英文取得論文之經過,惟被
告張惇涵不去查證,被告張惇涵還是照蔡英文的謊言發佈新
聞稿,被告張惇涵不管蔡英文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就是照
辦,不是告被告2人直接故意,而是告不確定故意等語(本
院卷六第284頁),是本件之爭點即為被告張惇涵發布本案
新聞稿時,主觀上有無不確定故意。經查:
㈠被告張惇涵、張文蘭於上述期間均為總統府之發言人,被告
張文蘭並為公關室主任,且被告張惇涵坦承有於自訴人為附
表所示之言論後,指示同仁以LINE發布本案新聞,核與自訴
人、自訴代理人指訴相符,並有新聞列印資料、110偵字第6
03號起訴書影本等在卷為憑(108自字卷一第15、17、18頁
、108自字卷4第367至38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自訴人指稱被告張惇涵所為本案新聞稿之內容,涉及虛構或
誣指自訴人名譽部分為:1.虛構蔡前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
業版博士論文;2.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3.以各種不實資訊
意圖誤導抹黑、造謠;4.惡意扭曲事實的無稽行徑;5.虛偽
宣稱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等語(108自字卷
一第8頁)。
㈢就1.部分:
⒈本案新聞稿內僅有提及「蔡英文總統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
院,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並無提及「蔡總統有
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士論文」,且此部分並有LSE兩篇新
聞稿為據(108自字卷一第365、367頁),已難認有自訴人
所指之被告張惇涵有虛構蔡前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
士論文。
⒉再者,本案新聞稿係提及「蔡英文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院
,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而蔡英文於108年間發
生論文爭議前、後,均一致表示其曾取得LSE博士學位,此
由自訴人所提出蔡英文於108年8月29日臉書貼文,乃至114
年5月間前往倫敦政經學院演講大學,此有臉書貼文列印資
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108年自字卷一第391頁、卷七第29
至31頁)之相關文件可知。而依被告張惇涵所辯,在發布本
案新聞稿之前,蔡英文有於108年7月間造訪國內知名社群媒
體DCARD公開拿出正本學位證書,後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時
,也有公開前述學位證書,此有李中志個人臉書展示之照片
、蔡英文在DCARD展示LSE畢業證書之照片,及108年9月23日
總統府記者會,就蔡英文博士學位與畢業論文說明內有蔡英
文博士論文之照片及內文影本(見本院108自字卷一第32、3
3、73、75頁)可佐,佐以被告張惇涵於108年9月4日在其個
人臉書表示蔡英文於同日對賀得芬、林環牆提出妨害名譽之
貼文,同時貼出蔡前總統之刑事告訴狀、LSE學生紀錄表、1
984年3月畢業證書影本、蔡前總統論文考試通過之正式通知
書、政治大學1984年蔡前總統申請教職之人事資料(其上說
明記載「檢附蔡先生資審履歷表三份及證件壹冊計四件及博
士論文三冊」)等照片為依據(見本院卷一第103至105頁)
,被告張惇涵之辯護人並於110年12月6日本院審理程序,當
庭提出被證35學校通知函、36學位證書之原本供本院當庭勘
驗,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憑(本院108自字卷五第30頁)
。且於108年9月23日總統府記者會,亦有就蔡前總統博士學
位與畢業論文說明有總統府簡報資料在卷可憑(108自字卷
一第259至294頁),及倫敦政經學院105年1月19日之新聞稿
,亦表示蔡前總統於該校取得得PHD學位(108自字卷一第36
5頁),而108年9月9日亦有新聞媒體報導訪問曾與蔡前總統
同寢之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賴幸媛並表示蔡前總統確實有
取得博士學位之報導(108自字卷一第379頁)。綜合上情,
已難認有自訴人所指被告張惇涵並未查證即為本案新聞之發
布。自訴人雖參以本院詢問「自訴人認為這些事情經過被告
二人是否有參與?」,自訴代理人答稱「因為他們相信蔡英
文的話,那些都是假的,博士論文是假的,博士學位也是假
的」等語(本院108自字卷六第283頁),然被告張惇涵並非
並無依據,已如前述,且自訴代理人既稱被告張惇涵相信蔡
英文的話,則被告張惇涵在有前開資料做為佐證,並相信蔡
英文的話之情況下,何來自訴人所稱有妨害名譽之未必故意
。復參以前揭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自訴人指稱被
告張惇涵應證明蔡英文確實於1984年有取得博士論文云云,
顯有誤會,況於本案新聞稿內,被告張惇涵並未提及蔡英文
1984年之博士論文。至自訴人雖稱被證7圖五及上揭政治大
學1984年蔡英文申請教職之人事資料關於說明記載「檢附蔡
先生資審履歷表三份及證件壹冊計四件及博士論文三冊」,
其中「及博士論文三冊」等字已違常超出公文底部框線,以
及「博士論文」竟然重複檢附三冊,被告張惇涵亦應得合理
之懷疑云云,然依前開人事資料手寫與繕打文字並存,且何
以重複檢附即可認有何合理懷疑,自訴人之推論亦屬空泛,
況依國立政治大學110年11月1日政人字第1100028528號函說
明第2點記載「至有關『博士論文三節』一節,查教育部係自7
8年4月13日始函各公私立大專院校,自該日起凡送審通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