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嘉玲
黃秋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所
為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88「數量」欄內關於「5個」之記
載,應更正為「22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誤寫、誤繕 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