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智易字,106年度,1號
TPDM,106,原智易,1,2025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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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嘉玲


黃秋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所
為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88「數量」欄內關於「5個」之記
載,應更正為「22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誤寫、誤繕  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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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