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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