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4年度,385號
TCDV,114,金,385,2025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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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385號
原 告 江和頭(即泓承國際商行

方寶珠
陳展
謝侑螢(即謝秀霞普崨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Sky Latitude Ebusiness Inc.





特別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謝侑螢新臺幣104萬263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謝侑螢(即謝秀霞普崨企業社)新臺幣104萬263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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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