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385號
原 告 江和頭(即泓承國際商行)
陳方寶珠
陳展新
謝侑螢(即謝秀霞、普崨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Sky Latitude Ebusiness Inc.
特別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謝侑螢新臺幣104萬263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謝侑螢(即謝秀霞、普崨企業社)新臺幣104萬263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