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19號
原 告 薛安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正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萬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