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原 告 楊贊儒
被 告 黃阿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1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69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1,997元。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