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63號
TCDV,114,重訴,63,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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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俞嘉萍、楊
侑容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
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
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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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