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591號
TCDV,114,重訴,59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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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怡菁董庭誌吳金玫唐振燈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534號裁定命原告
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萬9,412元
,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
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
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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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