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廖彩雁
被 上訴人 廖元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837元,前述裁定已於114年9
月4日送達而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
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