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12號
TCDV,114,訴,331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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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2號
原 告 林盈萍
被 告 豐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3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66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
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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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