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02號
TCDV,114,訴,330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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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02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陳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0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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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