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84號
TCDV,114,訴,3184,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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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 告 張育茹
被 告 蔡侑宸
陳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204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9
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
4年9月8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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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