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8號
原 告 魯蕎逸
鄭雅淑
李月莉
張禾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忠、許00等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許00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並補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其
上同段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權利人之姓名、年籍、住所請勿遮掩),逾期即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許00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請於十日內,補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
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權利人之姓名、年籍、住所請勿遮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