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56號
TCDV,114,訴,315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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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56號
原 告 王麗屏
被 告 吳瑞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114年
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6
日公示送達原告等情,此有上開民事裁定、本院公示送達證
書等各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
諸前揭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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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