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39號
TCDV,114,訴,3139,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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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林鈞健
林宥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
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254元,裁
判費為13,317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原告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817元,
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3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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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