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073號
TCDV,114,訴,3073,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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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73號
原 告 吳彥興
被 告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億4217萬7,00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1
萬5,2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
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如起訴不合此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聲明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號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相對
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持執行名義及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
債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核閱屬實。又原告就前揭請求所受之利益,依上說明,
應以其請求排除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為準,包括本
金及衍生之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4日止為新臺幣(下同)5億4217萬7,0
06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此核定
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萬5,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上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



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附表一:(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以下附表均同)編號 執行程序 執行名義 執行債權人 聲請執行債權金額 1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4454號債權憑證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6753萬1,593元及自9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29元。 2 同上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609號債權憑證 同上 7031萬4,152元及自89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57元。 3 同上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289號債權憑證 同上 200萬2,597元及自9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迄期間(至原告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週年 利率 給付總額 6,753萬1,593元 1 利息 6753萬1,593元 93年4月29日至114年9月24日 (21+149/365) 10.25% 1億4818萬7,442.3元 2 違約金 6753萬1,593元 同上 (21+149/365) 2.05% 2963萬7,488.46元 3 程序費用 129元 129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億7782萬5,059.76元 7,031萬4,152元 1 利息 7031萬4,152元 89年4月20日至114年9月24日 (25+158/365) 10.25% 1億8329萬9,843.79元 2 違約金 7031萬4,152元 同上 (25+158/365) 2.05% 3665萬9,968.76元 3 程序費用 157元 157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億1995萬9,969.55元 200萬2,597元 1 利息 200萬2,597元 92年6月28日至114年9月24日 (22+89/365) 8.5% 378萬6,362.27元 2 違約金 200萬2,597元 同上 (22+89/365) 1.7% 75萬7,272.45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454萬3,634.72元 合計 5億4217萬7,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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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