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佩珊
被 告 鑫妮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啟光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被告林峻毅之送達不合
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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