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77號
TCDV,114,訴,2477,202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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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仲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郁美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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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