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32號
TCDV,114,訴,2432,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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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廖仁裕
莊妙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
被 告 海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4萬4,683元。
  理  由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
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
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
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
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
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
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
 ㈠原告即執行債權人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
第136380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製
作之分配表(下稱原分配表)中,關於債權次序表1次序3所
列代扣之被告莊妙莊執行費新臺幣(下同)6,800元、表1次序
4所列莊妙莊之抵押權合計329萬0,382元、表1次序5所列被
廖仁裕之抵押權61萬5,309元、表1次序6所列被告林文進
之抵押權61萬5,309元、表1次序12所列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之債權逾8,322萬0,964元之
部分、表1次序17所列被告海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海原公司)之假扣押債權9,633萬6,199元、表2次序9所列元
大公司之債權逾8,322萬964元之部分、表2次序14所列海原
公司之分配不足金額44萬8,277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
分配。
 ㈡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
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參以原分配表顯示,原告普通
債權可受分配金額合計為163萬0,159元(計算式:187,581
元+122,792元+58,549元+569,866元+691,371元=1,630,159
元),又依變更後之分配表原告可受分配金額為497萬4,842
元(計算式:2,941,960元+2,032,882元=4,974,842元,詳
如附表)。是以,原告因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為334萬4,683元(計算式:4,974,842元-1,630,159元=3,34
4,68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萬4,683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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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