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鑫妮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啟光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59,5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鑫妮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鑫妮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7日邀同
被告王啟光、林峻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
下同)㈠264萬元、㈡162萬元、㈢66萬元,到期日皆為117年8
月7日,依兩造簽立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第4條第5款約
定,借款皆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計算,機動計息(中華郵
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3年3月27日調整為1.72%
,加0.5%計為年利率2.22%)。又依系爭借據第3條第2款約定
,採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而依第10
條第1款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
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且依第7條約
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尚須就應還款項,其逾期在六個月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113年12月7日起未繳納本息,
經多次催繳仍未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向原
告連帶給付3,659,5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王啟光、林峻毅則以:被告同意還款,但是目前沒有能
力還款,希望與原告協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被告鑫妮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交
易明細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7至33頁、第37頁),且為被告王啟光、林
峻毅所不爭執,另被告鑫妮企業有限公司就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保
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
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鑫妮企業有限
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款項,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息,
而已喪失期限利益,所為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
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王啟光、 林峻毅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鑫妮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 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並未聲請本院諭知宣告假執行,且 本件復無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則被告王啟光、
林峻毅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核無必要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附表:
借款編號 (新臺幣) 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未還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民國)及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及計算標準 264萬元 1 27萬元 200,825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2 237萬元 1,762,833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2萬元 3 33萬元 245,456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4 129萬元 959,516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66萬元 5 14萬元 104,136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6 52萬元 386,784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659,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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