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鍾富全
視同上訴人 鍾文祥
鍾文漢
鍾文木
鍾文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蘭等5人間請求確認公有土地承領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
14年度訴字第163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3年11月29日
補費裁定記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