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80號
TCDV,114,訴,1380,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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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李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玉貞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400元,是上訴人關於本件
本訴及反訴上訴利益各為1,217,400元,共2,434,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5,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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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