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11號
TCDV,114,訴,111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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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鄭文凱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鄭允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邱德源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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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