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鄭文凱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鄭允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邱德源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