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過水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89號
TCDV,114,補,689,202510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朱俊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良平余進山間請求確認過水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