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96號
TCDV,114,補,279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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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6號
原 告 楊心羽
被 告 張仲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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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