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74號
TCDV,114,補,277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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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74號
原 告 黃紫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采毓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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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