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36號
原 告 莊呈宗
被 告 魏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本院114
年度司促字第2572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萬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以及100萬元違約金(見司促卷第1頁),依上開規定,原
告以一訴請求之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45萬元(計算式:145萬元+100萬元=24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16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
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