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34號
TCDV,114,補,273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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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陳國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與被告陳仕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實際交易
價額,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
訴時實際交易價額,或提出系爭不動產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供
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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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