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楊江村
法定代理人 楊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慈光寺、釋清勤、黃齡嫻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或陳報上開房屋總面積,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