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房屋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02號
TCDV,114,補,2702,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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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2號
原 告 江亞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昆源間請求給付房屋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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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