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1號
原 告 易俊宗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系爭本票擔保之債權
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4
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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