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82號
TCDV,114,補,268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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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2號
原 告 簡睿均

原告與被告蔡松育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第
一類)。並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
住址,如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亦請一併記
載。
二、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即何時地發生何事,依何法律規定作
為請求權基礎?)
三、本件起訴之「訴之聲明」(即擬請求法院對被告為如何之判
決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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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