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79號
TCDV,114,補,2679,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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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9號
原 告 賴聿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仍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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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