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59號
TCDV,114,補,2659,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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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李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羿安沈宥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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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