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56號
TCDV,114,補,265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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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6號
原 告 林紫鈴
訴訟代理人 莊家亨律師
余柏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健良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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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