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1號
原 告 王學麟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陳昆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書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