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39號
原 告 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雲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黃凱宏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1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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