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27號
TCDV,114,補,2627,2025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7號
原 告 蕭國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29,70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
00元後,尚應補繳32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