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18號
TCDV,114,補,2618,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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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8號
原 告 賴俊瑋
被 告 溫世盟
劉桃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613元(本金912,000元,利
息自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依年息5%計算後共22,613
元,合計934,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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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