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3號
原 告 劉靜影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美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陳芝蓉間請求損害賠償
(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