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3號
原 告 王勝朋
張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敏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8,35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6,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